《矿产资源法》自1986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调整,2024年修订为首次大规模修订,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。本次修订历经1979年起草、1986年立法、1996年首次修正、2009年第二次修正、2009-2023年酝酿及2024年最终修订六个阶段,旨在适应新时代矿产资源管理需求,构建与市场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匹配的法律体系。
1. 强化资源安全保障:将“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”纳入立法目的,确立“总体国家安全观”为基本原则,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及储备体系,涵盖产品、产能和产地储备。
2. 矿业权市场化配置:明确矿业权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,仅法律另有规定时可协议出让,实现从审批制到市场化配置的转变。
3. 物权登记制度创新:建立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,明确设立、变更、转让等需依法登记生效,同时实行勘查开采许可与物权登记分离的“权证分离”模式。
4. 探矿采矿衔接优化:实行“直通车”制度,探矿权人探明储量后可直接申请采矿权;增设探矿权保留制度,保留期间期限中止计算。
5. 生态修复专章规范: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,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主体,要求编制修复方案并提取专项费用,实行“边开采边修复”机制。
6. 监管与责任强化:新增监督管理专章,赋予执法部门查封、扣押等权限;完善法律责任体系,提高违法成本,对无证开采、破坏生态等行为设定高额罚款。
1. 总则:确立“开发与保护并重”原则,明确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及战略性矿产保护制度。
2. 矿业权:规范出让合同签订、权利期限(探矿权5年可续3次,采矿权最长30年)及转让规则,取消转让审批要求。
3. 勘查与开采:强化地质资料汇交义务,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,明确矿业用地可通过出让、租赁等多元方式取得。
4. 生态修复:要求开采前编制修复方案,验收需邀请公众参与,费用实行专户管理。
5. 储备与应急:建立供应安全预警机制,应急状态下可采取调度、价格干预等措施。
本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,企业需主动适应制度变革,在保障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。